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也称为国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其中国籍,在宪法上,指的是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公民与人民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指由宪法确定下来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二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以下是对宪法具体规定的一个概括说明。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权利义务一致性等特点。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
(1)平等权:例如,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公民的诉愿权(指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等)。(读者请注意:此处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范围上与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有差别,后者更窄一些。)
(3)宗教信仰自由:信或不信的自由,信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信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以前信现在不信、以前不信现在信的自由。(https://www.daowen.com)
(4)人身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
(6)对特定主体的规定:妇女(宪法第48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第49 条);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宪法第50条)。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赡养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