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拉丁法谚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的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法律中的体现。其含义体现在《刑法》第4条中: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https://www.daowen.com)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当原则或罪行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指罪行的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的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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