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法院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北京、杭州、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的审级都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然也限于一审范畴。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大部分一审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则可以向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是原应当由所在市辖区范围内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一点,实际强调的是互联网法院应当仅对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广州、杭州三地市辖区内法院进行管辖的相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规定不应当突破原管辖连接点的限制,对于原管辖连接点并非位于北京、广州、杭州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不应具有管辖权。
第三,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是与互联网有最密切联系的案件。例如,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互联网法院仅管辖“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及“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的作品”两类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对于合同类纠纷案件,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也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的网络购物合同、在互联网上签订和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其他的规定也均贯彻“与互联网有最密切联系”这一管辖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当事人约定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且与案件间存在实际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争议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但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管辖案件的范围,互联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另外,如果案件与北京、广州、杭州三地之间不存在实际联系,则三地的互联网法院亦对争议没有管辖权。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在用户协议中以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约定管辖的,格式合同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