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11日,小鹏让助理小美在旅行网给他订购了一张某航空公司的机票,这张机票的代理商是某旅行公司。订票成功后,旅行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是小鹏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而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小美和她尾号××58的手机号码。

2014年10月13日,小鹏尾号××49的手机号码突然收到了来源不明号码发来的短信,称由于机械故障,他之前预订的航班已经取消了。这个电话号码来源不明,而且没有给小美发送类似短信。为了确认这条短信中信息的真伪,小美拨打某航空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核实,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小鹏收到的短信应该是一条诈骗短信。

2014年10月14日,某航空公司客服电话向小鹏的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告诉他航班时刻调整。当天19点43分,小美再次拨打某航空公司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

小鹏觉得很奇怪,购买机票时明明没有提交自己的手机号码,为什么自己收到了两条变更航班信息的短信呢?而且第一次被通知的短信居然还是号码来源不明的。这让小鹏产生了恐慌,他想,是不是自己的信息已经被泄露了呢?

于是,小鹏将旅行网的运营者某旅行公司以及某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他认为这两个公司泄露了他的隐私信息,包括他的姓名、尾号××49的手机号码及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这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某旅行公司和某航空公司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https://www.daowen.com)

该旅行公司辩称小鹏没有证据证明他的个人信息是自己公司泄露的,他们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并且他们的平台已对用户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尽到了平台应尽的保密义务。某航空公司也认为没有侵犯小鹏的隐私权,至于为什么会给小鹏发通知航班信息变化的短信,可能是因为小鹏是经常乘坐航班的旅客,因此会掌握小鹏此前留存的号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小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小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某旅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小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三、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小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公告的持续时间为连续三天;四、驳回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