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2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