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内容应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平面与空间布置;

(二)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五)隔音与隔振;

(六)采光与照明;

(七)通风换气。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结构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五)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四)设备耐久性。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环境;

(三)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第二十四条 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2A级、1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