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取消行政审批。
[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https://www.daowen.com)
[6]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2辑。
[7]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78号。
[8]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9]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
[10]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2000)民终字第115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12]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51号。
[1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
[14]根据2014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15]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
[16]该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废止。
[17]本通知中第二条已被2012年12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18]本篇法规中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本篇法规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废止。
[19]该条款被2011年1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20]本篇法规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