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