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立案标准

实施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集会、游行、示威正常的安全秩序和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该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武器”,是指直接可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管制刀具”,根据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可以瞬间造成人畜伤亡、物品毁坏的危险物品。本罪中的“携带”,既包括随身藏带,也包括利用他人身体、容器、运输工具夹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无论行为人对这些物品是非法持有还是合法持有,均构成本罪。至于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举行还是非法举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携带了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就可以构成本罪,并不要求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而在集会、游行、示威时予以携带。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就构成了本罪。

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因其行为方式、结果方式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牵连犯处理,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如果独立地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数罪并罚原则合并论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括枪支、弹药。(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是特指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带、夹带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私藏包括藏匿于隐蔽处,也包括佩带在身,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只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非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且也包括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不包括依法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携带武器行为的证据:(1)集会;(2)游行;(3)示威。2.证明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行为的证据:(1)集会;(2)游行;(3)示威。3.证明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行为的证据:(1)集会;(2)游行;(3)示威。

量刑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量刑方面的证据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节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节录)(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

前款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2010年4月7日公安部公布 公复字〔2010〕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范围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陶瓷类刀具具有超高硬度、超高耐磨、刃口锋利等特点,其技术特性已达到或超过了部分金属刀具的性能,对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规定的刀具类型、刀刃长度和刀尖角度等条件的陶瓷类刀具,应当作为管制刀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