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

概念

本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的,不构成本罪。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应予以保障。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各级人民政府不仅不得干预,而且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保障。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一定数量的公安民警在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或路线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由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模往往比较大,加之围观群众比较多,对之进行干扰、冲击或破坏,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而且极易导致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因此,法律禁止上述破坏行为,对其情节严重者,依本罪予以处罚。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捣乱,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扰乱”,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的行为。“冲击”,主要是指冲散、冲入、干扰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的其他具有干扰性、阻碍性和破坏性的方法。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行进、停留的通道、场所等。二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这里主要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的;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法进行的;因之发生骚乱或者打、砸、抢事件的,等等。

具体而言,客观方面包括如下三点:首先,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依法举行的,即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是负责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许可后举行的。如果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干扰、冲击等破坏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和冲击,但其他方式的破坏行为,如设置障碍、堵塞拦截等,也可构成本罪。最后,上述破坏行为必须引起一定的危害后果,即“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如果实施了破坏行为,引起的危害不大,并未引起混乱,则不构成本罪。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扰乱、冲击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可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乘机抢劫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https://www.daowen.com)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证据:(1)扰乱;(2)冲击;(3)其他方法。2.证明行为人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手段行为的证据:(1)暴力威胁;(2)堵塞道路;(3)强占会场;(4)投掷石块;(5)聚众冲散队伍;(6)其他。3.证明行为人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行为的证据:(1)公共场所秩序混乱;(2)企业停止生产;(3)事业单位停止工作;(4)公共交通秩序堵塞;(5)商店无法营业;(6)其他。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扰乱;(2)冲击;(3)其他方法。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四十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节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