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
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二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严重破坏稳定与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伤害其他人的行为,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地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9人以上重伤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重伤、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首先行为人对其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伤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其他人的重伤、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重伤、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再次,有时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重伤、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2)本罪以致人重伤、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致人重伤、死亡”的各种情形。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证据;3.证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犯罪行为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是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成员的证据:(1)认定邪教组织的证据:(2)一贯从事迷信活动的成员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行为的证据:(1)利用迷信。(2)宣传散布异端邪论。(3)蛊惑他人。3.证明行为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后果行为的证据:(1)“升天”。(2)“寻主”。(3)“殉道”。(4)被他人杀害。(5)其他。4.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散布异端邪说;(2)蛊惑“升天”、“寻主”、“殉道”;(3)伤害、杀害。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3号)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