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
概念
本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尸骨、骨灰或者对尸体、尸骨、骨灰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毁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02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尸体,依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尸骨,是指人死后留下的遗骨;骨灰,是指人的尸体经焚烧后,骨骼所化成的灰。《刑法修正案(九)》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中新增了尸骨、骨灰,将尸骨、骨灰与尸体做同等保护。在此之前,依照200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直以来,对于盗窃骨灰或者倾洒骨灰的行为,都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的规定,即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实践中,涉及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他人尸骨、骨灰的案件层出不穷,囿于尸骨、骨灰在人们心中的意义和分量同尸体一样重要,是人们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所以理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谓盗窃尸体、尸骨、骨灰,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尸骨、骨灰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尸体、尸骨、骨灰的占有。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场所秘密窃取尸体、尸骨、骨灰。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是秘密的,是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性质。例如,行为人采取为死者亲属或医院停尸间的负责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晓的方法秘密地将尸体、尸骨、骨灰转运出尸体、尸骨、骨灰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围,这种行为即使为其他人所看见仍不失为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以尸体、尸骨、骨灰原来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为必要,如果尸体、尸骨、骨灰原来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如杀人后直接将尸体、尸骨、骨灰转移、隐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论处。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利用对尸体、尸骨、骨灰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尸骨、骨灰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尸骨、骨灰得以顺利被偷运走,那么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共犯。
所谓侮辱尸体、尸骨、骨灰,是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猥亵尸体、尸骨、骨灰,即对尸体、尸骨、骨灰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尸骨、骨灰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尸骨、骨灰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2)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尸骨、骨灰。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3)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尸骨、骨灰。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其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尸骨、骨灰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尸骨、骨灰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4)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如抛弃尸体、尸骨、骨灰、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尸骨、骨灰、出卖尸体、尸骨、骨灰、非法使用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谓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是指对尸体、尸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尸骨、骨灰的毁损或破坏,也包括对尸体、尸骨、骨灰一部分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坏。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尸体、尸骨、骨灰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毁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者,不构成犯罪。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或者侮辱或者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尸骨、骨灰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尸骨、骨灰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应当数罪并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泄愤报复;(2)侮辱;(3)贬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盗窃尸体、尸骨、骨灰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侮辱尸体、尸骨、骨灰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秘密窃取;(2)公然贬损;(3)故意毁坏。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