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为目的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分析
——楚跃某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刑终56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2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楚跃某等人以“到茶吧做服务员”为名将刘梦某、吕笑某(时年均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从河南省汝州市骗至浙江省瑞安市。裴艳某(时年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被他人从河南省骗至浙江省瑞安市交给被告人楚跃某。后在瑞安市一居民楼内,被告人楚跃某以言语威胁、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手段;被告人楚秋某以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手段,非法限制刘梦某、吕笑某、裴艳某的人身自由,迫使刘梦某、吕笑某、裴艳某不能、不敢离开。被告人楚跃某安排上述被害人等在瑞安玉海一带酒楼、KTV里进行有偿陪侍活动,从中获利。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受被告人楚跃某指使,帮助跟踪监视三被害人。2015年10月3日,被害人吕笑某家属得知该情况后报警。被告人吴某某、楚秋某、楚跃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楚跃某、楚秋某、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案件焦点】
被告人楚跃某等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跃某、楚秋某、吴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楚跃某、楚秋某系主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楚跃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楚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https://www.daowen.com)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楚跃某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楚跃某采取言语威胁、跟踪监视、经济控制等方式,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楚秋某、吴某某明知楚跃某从事上述行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原判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楚跃某上诉请求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法判决:
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44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楚跃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原审被告人楚秋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楚跃某等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截然不同,其主要原因是在于适用刑法时使用的刑法解释方法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楚跃某、楚秋某、吴某某的行为系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刑法上“组织行为”,故认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改判。
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往往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非法拘禁罪总是与其他罪名交叉存在。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组织行为”的具体内容,《刑法》分则没有具体明确。模糊性法律规范可以通过解释予以释明。法律解释方式有很多种,但都在围绕法律规范和法律的目的而展开。解释者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所作的选择,也是在围绕法律文本与法律目的的关系进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解释、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任何解释者必须遵循的原则。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刑法的解释规范和准则,应依照刑法的规范保护任务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不断探求规范原意和规范目标。解释者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以正义理念为指导,追求公平正义的解释结论。
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张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