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6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考点定位 【6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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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①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②贻误事故抢救且情节严重

考查点 1. 犯罪主体: “_________①”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员工、过路人、参观者等, 不属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 时间: 必须发生在安全事故之后, 但不要求发生在安全事故完全结束之后。(https://www.daowen.com)

3. 行为方式: 不报和谎报, 不报是不作为。

4. 因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而___________②的, 才成立犯罪; 如果严重后果与不报、谎报没有关系, 不构成本罪。比如严重后果不管是否报告都会发生或者严重后果已经发生, 单纯的隐瞒不构成本罪。

5. 罪数问题: 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 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 共犯问题: 安全事故发生后, 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 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依本罪定罪, 以共犯论处。

7. 对于第 139 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问题在《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8条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并分别在第12条、第13条对“从重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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