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105】 故意杀人罪 [链接点P44]
关键词 ①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考查点 1. 自杀、自伤问题。
(1) 相约自杀: 如果双方都自杀身亡, 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如果双方互有教唆、帮助对方自杀的行为, 一方死亡而一方没有死亡的, 没死的一方成立故意杀人罪;
(2)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当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 教唆者、帮助者成立故意杀人罪, 这是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3)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例如, 欺骗幼儿自杀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成员自杀;
(4) 自伤: 军人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 教唆、帮助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自伤的, 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教唆自伤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成立犯罪。(https://www.daowen.com)
2. 引起他人自杀问题。
(1)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不构成犯罪;
(2) 不道德行为、错误或轻微违法行为 (如一般辱骂) 引起他人自杀的, 不构成犯罪;
(3) 某些严重不法行为原本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但引起他人自杀, 将此不法行为与死亡后果进行综合评价, 如果法益侵害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应构成犯罪;
(4) 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该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但符合其他犯罪构成, 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5) 少数结果加重犯包括了自杀的, 应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处罚。
3. 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是指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 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为免除患者的痛苦, 而采取人为的积极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积极安乐死行为, 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4.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
5.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 _____________①: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第238条);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第247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第 248 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89条);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第292条)。
7.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 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 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 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重度残疾的, 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