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15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链接点P59]
关键词 ①只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②行为人明知属于犯罪所得 ③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考查点 1. 构成要件:
(1) 主体: 本犯以外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人本人以及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不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共犯: 如果事先就与犯罪人通谋, 事后帮助窝藏、转移、收购的, 构成之前犯罪的共犯而不是本罪。
(3) 对象: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___________①。犯罪工具,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所得”; 将犯罪所得进行改造、组装, 虽与原来的犯罪所得不再具有同一性, 仍属犯罪所得。
(4) 主观: 故意, 要求___________②。 “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应当知道”可以从赃物价格、销售渠道等推定。过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 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法。注意收购仅限于收买大量赃物或收买不特定人赃物; 收购少量的赃物自己使用的, 一般不构成犯罪, 如果收购的是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 属于犯罪; 代为销售包括在本犯与收买人中斡旋, 也包括将赃物卖给原主人。(https://www.daowen.com)
2. 上游犯罪的认定对本罪的影响: ________________③。
(1) 上游犯罪尚未被依法裁判, 但查证属实的, 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2) 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 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3. 如果对犯罪人的所得进行抢劫、盗窃、敲诈等行为, 分别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因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不限于合法占有之物。
4. 法条竞合问题: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在一定范围内重合, 属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走私的毒品、盗窃的枪支而持有的, 成立持有假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而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 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另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