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情】

申诉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

法定代表人:郭云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侠,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天津市冶金供销运输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天津市北安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罗凯声,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田卫东,该清算组成员。(https://www.daowen.com)

委托代理人:张冀东,盈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因天津市冶金供销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宣告破产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二破裁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受理债务人运输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并查明:运输公司系依法成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截止至2004年10月31日,运输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2186186.96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5507491.97元,累计亏损为人民币126049987.12元,资产负债率为106.36%,已构成资不抵债。原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宣告运输公司破产。

金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称:原审法院曾就金谷公司与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1999)高经终字第16、17号判决,判令金谷公司向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对运输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共划走人民币1186万元。后运输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6日作出(2002)民二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上述判决。2003年6月7日,运输公司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回转,但仅执行回转本金26.7万元。天津二中院随即下达了(2003)执证字第258号债权凭证,中止执行,剩余1708万元(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能收回。现在原审法院宣告运输公司破产,要求金谷公司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分配是不公平的。执行回转不适用民事中止执行程序,金谷公司被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的财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另外,运输公司尚有包括经营许可证在内的无形资产未计入资产总额。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宣告运输公司破产对金谷公司不公平。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运输公司答辩称:金谷公司所依据的执行回转不是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不裁定破产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形,但并不包括执行回转事项。运输公司执行的款项已被划扣还贷,无财产可供取回,因此其所受损失,只能依破产程序主张破产债权。现金谷公司以债权凭证要求优先取回破产财产,无法可循。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金谷公司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