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2026年01月29日
【审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债务人运输公司的申请所作出的破产宣告裁定,针对的是债务人运输公司是否具备破产条件的问题,即运输公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并不涉及金谷公司申请运输公司执行回转程序如何处理以及运输公司破产财产如何界定的问题。金谷公司关于其申请运输公司执行回转程序不受本案破产程序影响和金谷公司被错误判决和执行的财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的申诉内容,与上述裁定内容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金谷公司该部分申诉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审理。
金谷公司在申诉中另提出运输公司的有关经营许可证属于无形资产,应计入该公司资产总额的内容。经营许可证系政府对于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所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书,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故运输公司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不得计入该公司资产总额,金谷公司上述申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https://www.daowen.com)
驳回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诉,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二破裁字第13-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