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工会职责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一)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二)
    •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 第十五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 第十八条 支持发展
    • 第十九条 奖励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第二十二条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 第三十三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
    •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 第五十六条 获得赔偿权
    • 第五十七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 第五十八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 第六十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六十二条 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 第六十四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 第六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 第六十九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 第七十条 强制措施
    •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 第七十二条 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 第七十三条 举报制度
    • 第七十四条 举报权
    • 第七十五条 举报义务
    • 第七十六条 举报奖励
    • 第七十七条 舆论监督
    •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 第八十条 政府职责
    • 第八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 第八十二条 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 第八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 第八十五条 事故抢救
    •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 第八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 第八十九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九十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一条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 第九十二条 检评机构违法
    • 第九十三条 资金投入违法
    • 第九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 第九十五条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 第九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第九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 第一百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 第一百零二条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免责协议违法
    • 第一百零七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第一百一十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连续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赔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 实用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