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 安全因素的 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