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罗某、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15日6时,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石蟆镇王背碛长江水域从事非法电鱼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罗某正负责驾船及使用电鱼工具捕鱼,其同伙谢某某正在舀鱼,现场查获捕鱼工具电极杆2根、升压器1个、锂电池1个,以及渔获物16尾共计17.22千克。根据西南大学渔业技术综合实验室评估,涉案违法电鱼行为导致渔业资源损失约1.13万元。因当事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当日将案件移送至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两名当事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罗某、谢某某二人按照评估意见出资1.13万元购买鱼苗实施增殖放流,经专家评估达到了预期修复效果。江津区人民法院考虑到二人自愿出资购买鱼种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决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罗某、谢某某拘役7个月、5个月,并没收电捕鱼工具。(https://www.daowen.com)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长江禁捕水域。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对渔业物种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部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长江非法捕捞,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长江流域禁捕区域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与当事人订立协议,由当事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违法后果,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