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效力亦称适用效力,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作用。

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全体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国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对空间的效力。适用于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换言之,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和处理的,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在实行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自治州或自治县(市),由于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其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按立法手续,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这绝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法对民族自治地方不适用。恰恰相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只是就某些条文而不是全部条文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民事诉讼法》总的立法宗旨、原则、制度等对他们还是适用的。《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有第16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政策和法律的灵活性。

但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我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和飞行在我国领空的外国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https://www.daowen.com)

对时间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命令,《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非经国家立法机关命令废止,民事诉讼法仍应继续施行。1982年10月1日前业已审结的案件,诉讼法不溯及既往,凡未审结,诉讼行为尚在继续之中者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对事的效力。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对哪些案件行使审判权,即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有的法学著作中,又称对事的效力为主管。明确对事的效力,有助于人民法院迅速受理并解决案件,减少法院和其他机构因职责不明而可能发生的争执,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起诉。


[1]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2] Civil Justice Review Cm.394(1988) Para 48.

[3] Lord Woolf:Access to Justice, Interim Report to the Lord Chancellor on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England and Wales,(June 1995).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