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官、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承审法官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人民法院承审法官的行动指南。不能片面认为程序制度只是法官手中的工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也不能认为程序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而与法官无关。其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一个国家的程序制度、规则主要是指导和约束承审法官的。一个根本就不了解案情的承审法官只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事,才可能循序渐进地真正了解民事纠纷的症结和本来面目,才能形成符合案件真相的“确信”,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法治国家的标志是有序。民事诉讼既然是公力救济形式,它就不存在处理纠纷的任意性。相反,当事人应当而且必须讲究手续、条件和方式,既要行使诉权又不能滥诉,既要行使诉讼权利又不能不履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也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证人作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个公民良心的内在要求。真实陈述不说假话是起码的法定义务。鉴定人应科学鉴定;翻译人员应准确翻译;诉讼代理人应依法代理,凡此,都是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了故意妨碍民事诉讼进行的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法。民事诉讼是承审法官的审判行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和执行行为共同构成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符合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根本需求。换言之,承审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为各种诉讼行为。没有民事诉讼不需要民事诉讼法;同样,没有民事诉讼法难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民事诉讼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将失去强有力的最终司法保护;没有民事诉讼法,法院难以实现自己的审判权;没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将难以实现自己的诉权;没有民事诉讼法,外商的民事权利将失去司法的屏障。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法学理论中,人们习惯于把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凡规定公民、法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者为实体法。凡规定公民、法人行为方式或行为过程的法律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何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法院如何循序渐进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为诉讼行为等。当主体不遵循民法规范或在遵循民法规范过程中产生了歧见时就有可能诉诸法庭。这时,民事诉讼法的功能就会充分呈现出来。
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两大部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只包括民事诉讼程序部分。
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之说。所谓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从外观上、形式上一望即知它是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谓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能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还包括隐含在其他法律中实质上对民事诉讼起着潜在指导作用的相关规范。例如,《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总则》第45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批复和有关指导性案例也属于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