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法院的设置不同,审级不同,而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在一定限度以下,诉讼主体无特殊性,属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原则上均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如英国、德国、日本等的规定。反之,分别由较高审级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确定没有完全采用上述标准,而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难易程度,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案件,即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应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案件影响的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包括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分别由较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管辖,如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即由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反之,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大小很难截然分开。特别对财产案件,有时也受诉讼金额或价额的制约。一般诉讼金额或价额大的案件比较复杂,审判难度大,影响也大。但是,不等于诉讼金额或价额大的案件均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诉讼金额或价额的大小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和国内的经济、民事权益纠纷也随之增多,争议的标的金额或价额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大。根据审判的实际情况,按照立法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某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诉讼金额或价额大的经济、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