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程序不同于第一审程序,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联系。
(一)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法院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部分的相关规定,我国四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审理一审民事案件。而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因而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审理上诉案件。
2.审理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在一审民事判决、裁定的基础上,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如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可以不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3.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既可以是独任制(如简易程序),也可以是合议制(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和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两种形式)。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制,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https://www.daowen.com)
4.审判方式不同。第一审程序案件的审理方式必须是开庭审理。而第二审程序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既可以开庭审理,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如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民诉解释》第33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5.审理期限不同。《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6.裁判效力不同。除特定情形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小额诉讼案件等实行一审终审,而普通的民事裁判在上诉期不发生效力,除非经过上诉期之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才生效。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与裁定,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再进行上诉。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与基础,而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发展和延续。《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