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表示不服,请求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对原审裁判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诉讼行为。上诉是当事人维护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的上诉行为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与基础,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二审法院便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也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

上诉与起诉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两种行为都是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起的,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提起的原因不同。起诉是当事人希望法院审理相关民事纠纷,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并维护其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而上诉提起的理由是因为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与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服的理由有很多种,如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当事人承认法院断定的事实但对判决确定的要承担的责任表示不服等。2.提起的方式不同。起诉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而上诉只能是书面形式,即递交上诉状。3.提起的时间不同。起诉的时间往往较长,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上诉却有时间上的要求与限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要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4.提起的主体不同。起诉的提起主体是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适格当事人”;而上诉的提起主体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包括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二)上诉的提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引起二审程序启动的效果。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上诉的主体应当是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时才有资格提起上诉。《民诉解释》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上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解释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https://www.daowen.com)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否则便不能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上诉权也会消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将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3.上诉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提起上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递交上诉状,口头提起上诉的方式无效。《民诉解释》第320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4.上诉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只能是属于法律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范畴,否则二审程序也不予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允许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其他裁定,如管辖权转移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等。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如小额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上诉的提起也需要遵循一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好处主要有两点:第一,对于当事人来说比较便利。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法院一般都是与民事案件有关,距离当事人较近的法院,将上诉状交给原审法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节约时间、金钱成本;第二,对于二审法院来说,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之后可以进行审查,从而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上诉的提起会产生一定的效力:第一,上诉的提起会阻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就会对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与执行力产生障碍。相反,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民事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上诉,若想进行权利救济,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通过特殊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第二,将案件的审理权限移转给了二审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不论是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表示不服,还是只对部分表示不服,如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等,一审法院都需要将全部案件的审理移转给二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