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再审

第二节 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本质上属于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确有错误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唯一实质性条件。一般认为,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程序上违法的内容应否包含在内,尚有争议。我们认为,从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来看,将程序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不符合程序监督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总之,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提起再审的前提;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两种。(https://www.daowen.com)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自行发现、他人发现后汇报、通过检察机关提交的检察建议发现等。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