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类型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根据执行的不同效果,可以将民事执行分为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终局执行指的是实现和满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执行,如执行机构根据生效判决将义务人的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并将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财产交付给权利人。保全执行是为了保证将来的终局执行得以执行,或者为了避免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不可变的损害,而维持现状的执行,如查封、扣押义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处分财产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确定无疑地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终局执行能够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保全执行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最终实体权利的处分,其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持现状,为实现终局执行创造便利的条件和基础。事实上,民事执行往往指的是终局执行,保全执行是例外。
(二)对财产执行与对行为执行
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执行划分为对财产的执行和对行为的执行。对财产的执行指的是以义务人的财产为执行标的,要求其向权利人交付金钱或者是其他具有价值的标的物,如强制义务人给付金钱或交出有关票证。对行为的执行就是以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执行机关按照相关依据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行为,如强制义务人赔礼道歉。因为实现的权力性质的不同,对财产执行和对行为执行的方式也有所区别,对财产执行一般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如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变卖、拍卖,进而将得到的钱款中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交付给权利人;对行为执行一般采取间接的执行措施或者是替代的执行措施,如《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民诉解释》第50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以执行的方法作为标准,民事执行可以被划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直接执行指的是执行机关为了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的执行,如查封、扣押并拍卖义务人的财产并将所得价款中应履行义务的部分交付给权利人。间接执行指的是执行机关不直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是给予不履行义务的人一定的不利益之后,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如《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替代执行指的是债务人拒绝履行的义务是可替代的义务时,执行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由债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对于替代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可以替代的义务,《民诉解释》第50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现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
根据执行依据所载债权性质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执行划分为金钱债权执行与非金钱债权执行。实现金钱债权执行指的是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实现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执行,而实现非金钱债权执行指的是实现不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执行,包括交付物的执行与完成行为的执行。一般而言,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执行机关只能以义务人的财产为执行标的从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机关既可以将义务人的财产作为执行标的,也可以对义务人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以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执行划分为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一般执行指的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为了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实施的执行,最常见的就是破产程序。而个别执行指的是为实现和保全债权人的个别债权,执行机关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所实施的执行。同一般执行不一样,个别执行不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条件。而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通常指的是个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