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依据的种类

二、民事执行依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此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可以分为两大类: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已经确定效力的民事判决,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关于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可以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解,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据此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也可以作为民事执行的依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民事执行依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因而能够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裁定也必须要求有给付内容。不具备给付内容的裁定,民事执行机关不得据此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如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等。而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是可以作为民事执行的依据的。(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申请民事执行的裁定还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和确认调解协议裁定,这两种裁定都是规定在特别程序中的。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实际上对于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很多种,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即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因此,本部分将只阐述这两种情形。

1.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理解,《民诉解释》第480条进行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同时,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