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依据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关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程序的启动需要以执行依据为前提和基础,而执行依据明确和记载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执行机关实施何种强制性执行措施也必须参照执行依据。民事执行依据对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民事执行依据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必须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是法律规定授权的其他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此类情形的文书不是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依据。2.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调已经生效,是因为只有生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得以最终明确,若未生效,如还在上诉期内的一审判决书,若上诉人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的效力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也是无权申请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而给付内容明确指的是民事执行依据所确定和记载的内容应当是确定的,具体的,若不满足此类条件,执行机关不应当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3.执行依据是具有给付内容的且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指的是在满足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下没有被法律规定为不予执行的情形,如《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等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