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的执行措施

一、对作为的执行措施

(一)对可替代作为的执行措施

可替代的作为,指的是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作为,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有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行为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但是代履行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代履行的人应当如何确定;第二,代履行的费用应当如何计算并承担。

1.代履行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0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https://www.daowen.com)

2.代履行费用的确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二)对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措施

不可替代行为指的就是必须由被执行人进行一定的作为而不可以由他人进行替代。对于此类行为,民事执行机关应当秉持说服与教育的原则,即在强制措施的保障下先对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义务人予以作为,则可以不采取执行行为;相反,若义务人拒不履行,民事执行机构就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迫使其履行。

《民诉解释》第50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也就是说,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