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对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被执行人交付时应当交付的是原物。如果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有两种交付的方式:第一,当面交付。民事执行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付;第二,转交。转交也有两种方式,执行员转交和第三人转交。执行员转交就是被执行人将应当交付的财产或者是票证交给执行员,再由执行员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并由权利人签收的一种转交。而第三人转交就是被执行人必须交付的财产或者是票证由有关单位持有,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有关单位根据通知书上的内容将有关财产和票证交付给债权人的一种转交。(https://www.daowen.com)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为了贯彻全面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第三人都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如果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