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搜查
2026年01月23日
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决定进行搜查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签发搜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的,要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才可以开展和进行搜查工作。
(二)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三)进行搜查
民事执行机构在进行搜查工作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搜查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住所,可能隐匿财产、会计账簿资料等的场所甚至是人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四)查封扣押财产
在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五)制作搜查笔录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