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拘传

五、拘传

民事执行机构为了顺利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在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情况,而被执行人也有义务配合调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情况的出现,对此,《民诉解释》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措施,但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人身权益以及防止民事执行机构滥用执行权力情形的出现,《民诉解释》对人民法院拘传的时间进行了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