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https://www.daowen.com)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