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答: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障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不受侵犯,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