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体指什么?其组成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https://www.daowen.com)
《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作出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