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信任障碍

(一)主体间信任障碍

对市场经济进行多维解读,其所体现的本质必将有所区别。从经济法角度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调节机制本身具有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为维护市场经济结构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国家需要介入经济活动,而国家经济调节一旦产生,即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与规制[2];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缺失会导致市场调节自身失灵,严重的则会导致市场经济运行困难。多角度解读市场经济为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构筑起坚实的壁垒,即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两者缺一不可。(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意思表示,双方合意的达成才能最终促使交易的完成,而交易合意的达成基础在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碍于信息交互不对等等客观因素,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决定着在没有中心化市场格局的时候,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积累是缓慢的,或是根本无法取得交易对方的信任的。加之市场机制自身对于信息的干扰,更加剧了不信任现象的发生。以P2P网络借贷机构为例,借贷双方主体若无借贷公司作为中介,单一主体也就无法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当然,这并不否认借贷公司的存在就没有法律风险,只是相较而言减少了法律风险。因此,主体间的信任障碍迫使市场需要信任机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