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治措施

三、防治措施

(一)切实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融入各项防控策略和措施,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社会氛围。充分整合本地资源,不断优化宣传教育的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针对性及有效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强化宣传效果。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的宣传教育

(1)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宣传、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2)党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教学计划。人社、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和岗位培训内容,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3)卫生计生部门要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制作相关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会同其他部门对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4)文化和旅游部门、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基层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场所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法规政策等内容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

(6)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宣传教育。

(7)工会要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活动,加强对广大职工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防范性病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职工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8)妇联要组织和动员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活动;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

(9)科技、农业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10)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城关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文化建设内容,充分发挥社区、村级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11)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制订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和农村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预防控制艾滋病重大宣传活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1)教育部门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学生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在入学教育中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等任务,确保每学年每个在校学生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时间。卫生计生、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咨询检测、关怀救治三项关键措施,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定期会商和技术支持三项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学校艾滋病防控措施,提升学生自我保护和主动防护意识。

(2)共青团组织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影响力,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动员青少年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利用青少年宫、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内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3)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开展同伴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商会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在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建设工地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5)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将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知识纳入收容教育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干警和医务人员及治安、禁毒、刑侦、监管等干警的岗位培训内容;加强被监管人员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知识教育,加大艾滋病、梅毒等疾病“逢进必检”力度。配合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点和娱乐场所的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等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

(二)切实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接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宣传、文化和旅游、公安、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

加强对失足妇女、男男性接触者、多性伴等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进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通过市场营销和免费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区县应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线上线下”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男男性接触者检测力度,做好阳性转介和治疗的衔接工作;加强同伴宣传和干预工作,减少不安全性行为,提高安全套使用率。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干预治疗,开展面对面健康教育,强调使用安全套,预防母婴传播,降低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工作模式。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等综合干预,运用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卫生计生、检验检疫、公安、司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https://www.daowen.com)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事、教育、公安、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兰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全覆盖

完善血站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等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覆盖

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提高经济较落后区县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随访检测等工作由医疗机构承担。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定点医院和传染病医院艾滋病诊疗、随访管理等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治疗按照就近原则,科学合理设置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承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1~2名经过专业进修或正规培训的医生护士。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传染病防治机构、承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综合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流动人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治疗工作,探索建立异地治疗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开展中西医综合治疗试点,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

3.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项目

已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项目,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开展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4.加强合法权益保障

要依法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5.强化救助政策落实

要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对艾滋病疫情严重的贫困地区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六)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活力

1.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

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领域开展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激发社会组织的参与活力。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其优势,确保服务质量,又要引导监督其依法参与、健康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2.充分发挥防艾基金引导作用

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作用,培育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组织、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积极申请、执行基金项目,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和扶持,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能力。要加强基金项目管理,建立监督评价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项目成效。要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申请各级政府购买艾滋病防治服务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商会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订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七)加强重点领域防治,攻坚克难

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适时将性病艾滋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保障艾滋病患者的就医需要,扩大和推广从诊断到治疗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加强预防母婴传播服务能力,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将精准扶贫与艾滋病防治紧密结合,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八)加强示范区管理,积极探索有效防治模式

充分发挥国家级示范区作用,积极探索适合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告知、故意传播艾滋病、性传播宣传和干预等,为艾滋病防治深入开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