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犯罪潜伏期
1.发案潜伏期:平均潜伏期为8.7年
发案潜伏期是从初次作案到案件发生时的间隔时间,一般新闻报道中很少涉及具体时间节点。本课题经过筛选剔除,再回到案例本身进行搜索与确认,大致找到了453个案例,相关案例的统计数据如图5-18所示。

图5-18 职务犯罪的发案潜伏期(https://www.daowen.com)
从图5-18可以看出,每个案例的发案潜伏期平均在8.7年,潜伏期时间较长,说明整体来看,职务犯罪的约束机制不是很完善,未来发现职务腐败犯罪的机制还需进一步改善。大多数的发案潜伏期在2—14年,“1年以内”等短时间内的很少,仅为9.7%,15年以上的也较少,因为官员的从政生命周期一般也仅仅十几年,大多数集中在2—5年和6—10年的时间段,一般经历了刚上任时的勤政爱民,之后不断松懈,降低对自己的要求而腐化堕落,这说明对长期任职某个岗位的官员更要完善督查机制,建立保险丝机制,以免产生官员因长期不升迁而思想懈怠等问题。
2.平均羁押时间为83.2天
因为很多职务犯罪的案发确切时间很难在新闻报道或者网友爆料中被确认,因此很多案例很难准确地获知其羁押时间,能够准确知道其双规时间和宣判时间的主要是中央上层的一些职务犯罪案例。本课题经过筛选仅有126个案例符合本项研究的入选标准,经过测算,平均每个职务犯罪案例的羁押时间为83.2天,接近于三个月的时间。其中,行贿受贿犯罪、贪污犯罪的羁押时间较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类犯罪的羁押时间比其他类型犯罪的羁押时间短。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因为行贿受贿及贪污犯罪与自身犯罪特点相关,行贿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在侦查过程中,比较依赖突破口供、固定供述、取得证言等形式进行,因此羁押可以隔离犯罪嫌疑人,减少串供的可能性,并可以在相对可控的空间及带有惩罚性的羁押过程中,增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能动性。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犯罪等渎职类犯罪,基本上与职权相关性更大,造成的结果在侦查甚至立案前已经固化为客观事实,另外还有大量的外围证据可以收集,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而产生变化,大部分也不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对口供的依赖性也较弱。因此,通过羁押取得的效果与作用并不大,在数据上显示该类犯罪羁押率及平均羁押的时间往往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