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报告
传染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的手段之一,也是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1.报告病种类别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37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2.责任报告人及报告时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各类传染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规定报告的时限如下。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城镇于6h内、农村于12h内,以最快的通信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2)乙类传染病,城镇于12h内、农村于24h内向发病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3)丙类传染病,在24h内向发病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于6h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