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传染源
2026年06月04日
二、控制传染源
1.传染病患者针对传染患者的措施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患者一经诊断为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分级管理措施。隔离时间的长短依据该病的传染期而定(表3-4-1、表3-4-2)。
甲类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必须实施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
乙类及丙类传染病患者,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和控制措施,隔离通常应至临床或实验室证明患者已痊愈为止。对传染源作用不大的肾综合症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患者可不必隔离。丙类传染病中的瘤型麻风患者必须经临床和微生物学检查证实痊愈才可恢复工作、学习。
传染病疑似患者必须接受医学检查、随访和隔离措施,不得拒绝。甲类传染病疑似患者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治疗。乙类传染病疑似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指导下治疗或隔离治疗。
2.接触者凡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可能受感染者都应接受检疫。检疫期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甲类传染病接触者应留验,即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限制活动范围,实施诊察、检验和治疗;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接触者可正常工作和学习,但需接受体检、测量体温、病原学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等医学观察。
3.病原携带者做好病原携带者的登记、管理和随访至其病原体检查2~3次阴性后。
4.动物传染源危害大而经济价值不大的动物传染源应予彻底消灭;危害大的病畜或野生动物应予捕杀、焚烧或深埋;危害不大且有经济价值的病畜可予以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