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含义

一、 行政救济的含义

“行政救济”一词,并非法定用语。因制度、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各地在学术上也并无定论。既然如此,对行政救济的含义,第一,应从语义上分析。“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个可追溯至罗马法的流传已久的法谚。救济,应是指对权利的补救,即在权利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所实施或给予的。“法律和救济,或者说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因此,行政救济应包含有对行政侵权实施救济的意思。离开权利谈救济,既不贴切也无必要。我国有的学者在研究监督行政问题时,将行政救济作为监督行政的一部分,以救济监督为题加以研究,应该也是出于这一考虑。第二,应该从方便研究和使用的角度进行界定。将行政救济界定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或行政内救济,并不违背法理与现行法。但这种界定意义不大,或者说远不如将行政救济界定为对行政的救济,从而将对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实施的救济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加以研究的意义为大。

因此,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即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制度化的救济。具体说,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以及失当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