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申诉专员制度述评

第六章 希腊申诉专员制度述评

希腊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位于欧洲东南部巴尔干半岛南端,北面与保加利亚、马其顿、阿尔巴尼亚接壤,东部与土耳其接壤,濒临爱琴海,西南临爱奥尼亚海及地中海。希腊现行宪法于1975年生效,并在1986年、2001年、2008年进行了修改。根据宪法,希腊国家体制为“总统议会共和制”,立法权属于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于总统和政府,司法权属于法院。

1997年,希腊为解决行政机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管理混乱、服务低效等问题,通过了2477/1997号法律——《申诉专员及公共行政调查员检查员机关法》,该法于1997年4月18日公布生效。根据该法,希腊设立了希腊申诉专员制度,目的是通过申诉专员制度来反对行政管理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并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希腊首任申诉专员于1998年5月1日开始任职,[1]1998年7月选定副申诉专员并启动相关工作人员任命程序。1998年9月24日,位于雅典的希腊申诉专员署正式成立,1998年10月1日开始受理公民申诉。(https://www.daowen.com)

希腊申诉专员的希腊文字是Συνη´γοροςτουΠολι´τη,英文翻译为Citizen's Advocate。根据《希腊申诉专员条例》第1条的规定,Συνη´γοροςτουΠολι´τη一词在国际关系中应当翻译为“希腊申诉专员”或者“希腊共和国调解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