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敦煌”,摸索出“互联网+中华文明”的创新之路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给敦煌石窟建立科学记录档案的过程中,我深深意识到莫高窟洞窟及其壁画退化、病变的严重性。我们试图用胶片拍照和录像的方式,为后人“留下”莫高窟,但是这两种方式不仅精准度和精细度不够,而且胶片放久了会褪色,胶片所拍的照片和录像均无法永久保存。
20世纪80年代末,我到北京出差。一位专家知道我在关注科技保护,带我去看电脑。从那时起我知道了,只要壁画能变成数字图像,就可以永久保存。经过不断琢磨,一个大胆的构想渐渐清晰起来:我们要为敦煌石窟的每一个洞窟及其壁画和彩塑建立数字档案。
我认为,只有把敦煌石窟所有文物的信息数字化,才能切实地让敦煌石窟信息永久保存,才能真正地让后代永续利用。数字敦煌包含两个方向的探索:一是数字化的敦煌壁画信息库建设,真实反映壁画当前状态,真实保存壁画信息,同时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敦煌文献、研究成果以及相关资料汇集成电子档案;一是将洞窟、壁画、彩塑以及与敦煌相关的一切文物加工成高级智能数字图像。
20世纪90年代初,敦煌研究院开始了壁画数字化试验。最初效果并不理想。但我们坚信数字技术是唯一能完整记录并永久保存壁画信息的技术手段。因此,我们全力以赴,并且和多家高校展开合作,在探索和实践中攻克各种难题。直到90年代末,我们初步探索出了基于轨道平行拍摄的壁画数字化方法和VR虚拟漫游整窟采集方法。目前,我们已探索出彩塑、洞窟和大遗址的三维重建方法。
文物保护一定要靠科技。在各合作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敦煌研究院已完成200余个洞窟的图像采集、100余个洞窟的图像处理,原本在自然光中看不清楚的细节、被建筑遮挡的壁画,都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此外,我们完成200余个洞窟的VR节目制作,全景式360度拍摄;完成莫高窟、榆林窟两处大遗址外景三维重建;完成4.5万张底片数字化;等等。所有数据都按规范建立数据档案,不仅推动敦煌保护迈上一个历史性台阶,也推动敦煌学的国际交流,为中国人自己的敦煌学研究助一臂之力。
数字化技术不断成熟,不仅推动敦煌石窟数字化进程,还可以有效平衡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推动公众共享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大量游客进入狭小的洞窟,会加剧洞窟微环境的劣化,不利于石窟保护。借助先进技术,我们创作了4K超高清宽银幕主题电影《千年莫高》和全球第一部展现文化遗产的8K高分辨率球幕电影《梦幻佛宫》。参观者可以通过观看这两部数字电影“洞外看窟”,了解石窟历史文化背景、欣赏精美的敦煌艺术。
“实现敦煌文化艺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化共享。”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敦煌的鼓励和期许。“数字敦煌”使文物“活起来”,从洞窟中走到无法来到敦煌的大众身边,走到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实现敦煌文化艺术的全球共享。“数字敦煌”展览中,观众可以戴VR眼镜展开洞窟虚拟漫游;1∶1实景洞窟三维模型的构建,将远在大漠中的千年瑰宝展现在世人面前;“数字敦煌”上线,全球网民只要轻叩鼠标,就可以进入“数字敦煌”资源库,欣赏敦煌动画,高速浏览超高清分辨率图像,并对30个洞窟展开720度全景漫游。
用多好的技术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都不为过。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必须与时代同行、与科技发展相融合。数字技术的发展是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逐步完善和升级的过程。我们应以智慧化为发展方向,站在时代的高度,紧跟科技发展步伐,不断开拓创新。
在倡导“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时代,面对祖先留下的文化遗产,如何永久保存、永续利用,是时代交付给我们的使命。经过几代敦煌人的摸索与付出,敦煌研究院在这一方面初步积累了适合敦煌、适合我国国情的探索经验。
敦煌只有一个,和敦煌一样,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遗址,在中国大地上还有许多;和敦煌一样,不可永生、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存,在中国大地上还有更多——我们以百年大计、千年大计来保护莫高窟,我们也要以同样的历史眼光来保护其他文物古迹;切不可只图眼前利益,而牺牲古老的文化遗存及其赋存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敦煌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之路,或将对大家有所助益。
期待一代代中华儿女不仅可以将中国大地上宝贵的文化遗存完好地交付给后代子孙,还可以为文化遗存的合理适度发展做出自己这一代的创造性贡献。
《人民日报》2020年8月11日第20版(https://www.daowen.com)
拓展阅读
文物保护法律应更体系化精细化
竺 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颁布实施,先后经历了5次修正和1次修订,最近一次是2017年的修正。2020年11月,面对文物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国家文物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从人文环境保护视角出发,我们通常更多关注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建筑,征求建议稿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加强了保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隐含了一种思路,如果要保护一个不可移动文物,就应当把它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那么在普查当中发现的大部分文物,应当叫什么?这涉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保护制度。征求意见稿建议新增的第17至19条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相对系统完整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制度,明确了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程序和保护措施。例如,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二款建议规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鼓励、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巡查看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我们时不时会听到,在生产建设过程当中发现古墓葬,对此如果不加规制就容易造成文物破坏。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1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条规定与该法第32条结合后恐出现一种解读,如果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了文物,必须马上停止生产建设活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由该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决定开展抢救性考古挖掘的,费用就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这一理解固然有几分“戏说”,但该法条确实难以有效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履行文物保护义务。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法规定修改为:“将所需费用列入相应的政府预算”。
我们经常说,文物执法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屏障。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七章“监督检查”,其意义不言而喻,但需要注意文物行政与文物执法体制的科学理顺和高效融合。依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物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由相关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文物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但是,以往实践中,文物部门和文化部门执法其实相对较为独立,文物执法对专业性有较高要求。例如,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严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等的判断和行政处罚取证都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者的专业技能。而当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中多数执法者受其之前从事的业务领域所限,恐怕短期内难以有充足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何况执法人力本来就不足。因此,需要尽快在依法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及职责分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强化文物行政执法能力等方面做好改革及其立法保障的文章。
在完善文物的司法保护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文物公益诉讼的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公益诉讼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对于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建议诉讼主体增加检察机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但未能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可适用于文物保护。事实上,文物保护所指向的利益涉及广义人文“环境”的公共利益和国有财产所承载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2019年,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检察院通过将文物违法行为认定为检察机关法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等外”的侵犯公共利益之行为,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该部门对排查发现的赣南客家围屋年久失修、日常管理不善、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该探索性的文物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时督促了相关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将人文环境纳入“环境”概念范围已有较广泛的比较法经验。但需注意,前述龙南县案中涉案文物同时也属国有财产。针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要求,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所以,因人为破坏导致文物遗迹价值的减损,属于造成国有财产价值的减损,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后果。如果这些是由于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检察机关可针对因文物损害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而提起公益诉讼。这项职能应通过立法予以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