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4 成立慈善组织

5.5.4 成立慈善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所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发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一章中要增加“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