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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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导入】

【视频】某大学投毒案

思考:该视频给我们什么启示?我们为什么需要树立法治思维?

学生自由讨论后发言,讨论意图在于引发学生思考法治意识或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发言完毕之后教师进行总结以点明教学主题。

【案例评析】

引发热议的国内某大学投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林森浩被判死刑。反思这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林森浩并不是没有知识,作为名校研究生他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作为一名医学院的高才生,他明知道剧毒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的巨大危害性,但为了泄私愤扔向宿舍饮水机投放了剧毒化学物质导致黄洋饮用后中毒。在案发后又怀着侥幸心理,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有意延误对黄洋的治疗最终导致其死亡。由此可见,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容易忽视最基本人格素养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心浮气躁的青年人容易因为生活小事导致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名校毕业生拥有高智商,但是却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没有守住法律底线,因此,大学生需要学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

理论知识点1: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PPT板书】 法治思维的含义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是一种正当性、规范性、逻辑性和科学思维。

【案例】 中国式过马路

所谓的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与红绿灯无关”,如何看待这样的现象呢?可能某些同学也是“闯灯大军”中的一员,说我赶时间,但并未意识到这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可能有些同学会说公民道德素质需要加强,或者说红绿灯设置有问题等,你如何看待这样的现象?

学生自由讨论发言,教师总结。

【案例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比如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很多时候人们思考和看待问题并没有运用法治思维,比如,闯红灯的时候路人想的是什么?中国式过马路的人们想的又是什么?也许闯红灯和中国式过马路的人没有想过是否违法的问题,他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节约时间,到底有没有车,而不是法律规范的问题。但无可辩驳的事实却是闯红灯就是违法行为,对这一行为不应有任何借口;不管你看与不看,红绿灯就在那里,法律就在那里。所以,法治思维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处于缺位状态,培养法治思维十分重要。

理论知识点2: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PPT板书】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包括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是否崇尚法治,能否尊重法律权威等;规则意识是指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身的行为,是否能够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一般而言,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

【教师讲解】

法律至上,这是法治思维的第一要求;权力制约,制约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都是正义的体现,前者是实体正义,后者是程序正义,二者共同构成法律的正义理念。

【PPT板书】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

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教师讲解】

法律至上原则是法治思维的首要原则,法律至上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守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有三点表现: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比如,同一行为可以适用多种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时,优先考虑法律规范。③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允许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视频】《永远在路上》——第一集《人心向背》剪辑片段

【视频解析】

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这本身就体现了法律至上,也就意味着任何人不论你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只要违法都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体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原则和法律的不可违抗性。十八大以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多达两百人,如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苏荣、徐才厚、李春城、蒋敏洁等,这就说明了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老虎苍蝇一起打,既体现了法律至上的原则,也体现反腐败的决心和毅力。

【PPT板书】

关于权力制约的表述: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英】阿克顿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法】孟德斯鸠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教师讲解】

政治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所以,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应为人民而行使,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在内的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促使他们忠于宪法、忠于法律。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①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谚语来自17世纪西方的法律谚语,它针对的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若有未经法律授权的职权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违法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也引出了权力制约的第二个要求即有权必有责。

②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履行了职权或是否超越限度行使职权,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权力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

③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为此需要完善监督制度,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加强立法监督(人大权力监督)、司法监督(公检法监督)、行政监督(权力主体间的相互制约)、民主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等。

④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另一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应该依法行使职权,但若采用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行使权力,或是超越法律界限去行使职权,或者放弃行使职权,或是授意任意组织或他人行使职权都不符合权力法定,属于违法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养成权力制约思维,要求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同时自觉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案例】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01年7月,因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要进行拆迁,许水云的两处房屋被纳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然而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直至2014年,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许水云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图。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已被拆除。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201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许水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水云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持一审有关确认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有关责令赔偿的判项,并驳回了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水云依旧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三巡回法庭提审了本案。

经双方答辩,三巡庭最终判决认为,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应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很好地诠释了“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这四点要求。首先,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同时,对于如何组织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等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这体现了权力由法定。在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应当由婺城区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为是其操作不当才导致许水云的房屋坍塌,因而认为不应由政府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改造工程指挥部仅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职责的行政协助人,其行为的后果依法仍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18],这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指出,这一案件的违法侵权的责任应当由婺城区政府承担。当然,这也是体现了用权受监督应有含义。

【PPT板书】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教师讲解】

公平正义作为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和理想目标,也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最高价值。检验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其判断依据为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尽管公平正义令人非常向往,但难以界定,人们对于公平正义这一基本问题的看法不同,他们给出的具体解答也会有所不同。当前,我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包含了这样四个方面:

①权利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不存在一些人只享有权利,另一些人承担义务,或者一些人多享有权利少承担义务。

②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在现实生活中,“萝卜招聘”“火箭提拔”等违背了机会公平的原则。此外,在某些招考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只招男不招女)、年龄歧视(一般规定35岁以下)、户口限制(只招非农户口,或本地户籍)、健康歧视(不招带乙肝病毒者)、学历歧视、毕业出身偏见(只招“985”“211”学校的大学毕业生)、长相歧视等,这些都侵犯了公民的机会公平。

【案例】 2018年高考取消5大加分项目

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各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相关规定,全面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案例评析】

这一政策发布之后,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因为很多项目在我国存在了很多年,近五年来,高考加分项目得到有效地清理规范,全国鼓励性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减少了63%。总体而言,高考加分政策的改革更加凸显公平正义中的机会公平,让所有考生几乎都能在同一起跑线开始,更加彰显了社会公平。

③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法律规则、内容和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法外之特权和法外之人。

【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

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中“同命不同价”问题,指的是受害者由于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 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 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就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法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适用赔偿金等额计算原则。尽管这一立法仍有局限,但是无疑还是促使法治往前迈进了一步,有助于彰显规则公平。

【教师讲解】

④救济公平。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救济。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行政救济公平、社会救济公平等。救济公平意味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享有救济应当是公平的。比如救济公平中的司法救济公平,即强调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等。当然,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济发展等创造相应的条件。

【PPT板书】

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条件。

行政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

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

【教师讲解】

权利,在法律上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是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权利保障则是依法对这些权益进行保护。权利保障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宪法保障,这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公民具体的基本权利,能够从总体上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权利保障;二是立法保障,这是重要条件,由于宪法规定的权利一般为原则性、抽象性的条文,需要通过立法制定出具体的法律对这些权利加以保护;三是行政保障,这是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权利保障状况;四是司法保障,这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权利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有力机制。

【案例】 禁止被告人穿马甲囚服出庭受审彰显权利保障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志的服装出庭受审。”

【案例评析】

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会被剃光头、穿囚服,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疑罪从有”观念有关。而随着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按照传统审案方式的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参加庭审已经不符合该原则,应予以废除。因为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所以,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辩论后才能确定他是否构成犯罪。禁止穿囚服受审,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权利制度的进步,彰显的是无罪推定,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近年来,我们国家在权利保障上也作了很多努力,有很大的进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就提到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刑讯逼供,甚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

【PPT板书】

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正当程序是现代法律程序的要求,其核心要素在于不仅要求最终结果应当是公正的,而且产生结果的过程也应该是公正的,体现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和时限性等要求。

【教师讲解】

程序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理解“次序”或者“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法律上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这里需要注意:第一,程序首先是一个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这个就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长有短,表现为一定的持续时间;第二,程序有步骤,有步骤就要求按照先后顺序展开,比如交警对交通违法者的处置,是先罚款还是先出具罚款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先告知违法者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然后出具罚款单,违法者再按照下一个步骤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置。交警不能颠倒处置程序先收罚款再出具罚款单;第三,程序实现有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等方式。

正当程序需要具备一些条件或满足一定的要求,我们才能称之为正当的程序。这些要求包括:①合法性——指程序运行合乎法律的规定,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违反或变相违反;②中立性——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③参与性——指案件或纠纷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机会进入办案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为解决纠纷发挥作用;④公开性——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⑤时限性——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

【案例】 关于程序的时限性

问:我是一个做建材买卖的,有个老板拿了我的货,不付钱,于是我到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那个老板。自从法院开庭后,我就焦急地等法院的判决书,等了10天都没有动静,我想知道要多久才会有结果。请问一件民事案子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

答:一般情况,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6个月内审结。

【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反映了程序的时限性特征,法院案件的审理不能无故拖延或没有终结,所以设立了审结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案例】 正当程序——米兰达警告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案例解析】

大家在看美国律政片的时候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个场景: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都会说:“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一切都会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这段话来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1963年3月13日,墨西哥裔美国青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被逮捕。警方没有告知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协助,也未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立马将人带到审讯室。米兰达签字招供,并按警察的要求写了一份供认书。这份供认书在审判中被作为证据。经审判,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其后,米兰达不断上述,声称其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以米兰达之名创立一条规则:警察在审讯之前,必须明确告诉被捕者“米兰达警告”,否则,审讯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教师提问】

我们国家有类似“米兰达警告”的规定吗?

【PPT板书】 我国程序法举例:重证据讲程序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法》第五十三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符合法定程序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法》第五十四条)

【案例】 福建念斌案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分,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

福建高院终判念斌无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大胜利。最高法院对核准死刑程序的严守确保了转折出现的空间。念斌被判无罪的含义,是法律依现有证据和程序无法确定他就是投毒者,而并不确保他肯定不是投毒者。投没投毒,念斌个人最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疑罪从无原则给念斌以无罪的判决,这的确是中国社会的标志性进步。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人们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的结果。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符合正当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和时限性等要求审理案件,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违反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的处理结果。程序正义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教学小结】

本节首先分析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法治思维内容,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通过这一节的介绍,希望大家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掌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加强法律修养,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思考问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课后思考】

围绕如何养成法治思维,树立法律信仰,结合所学的法律基本理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社会观察实践报告。具体形式不限,可以评析网络法治热点观点,制作微电影,到法院聆听一次审判,访谈等。要求以小组为单位分组设计方案,提交教师指导,方案通过后开展相关实践,撰写实践报告,进行课堂汇报,提交实践视频、感想和小论文。

【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治思维和人治思维的分水岭在于(  )。

A.社会有没有法律存在 B.社会中法律的多寡与好坏

C.最高的权威是法律还是个人 D.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

2.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  )的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

A.道德规范 B.团体规范 C.行业规范 D.法律规范

3.“老虎和苍蝇一起打”最能体现法治思维的(  )内容。

A.法律至上 B.公平正义 C.正当程序 D.权利保障

4.“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了法治思维的(  )。

A.法律至上 B.公平正义 C.正当程序 D.权力制约

5.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体现了法治思维的(  )。

A.实体公正 B.司法公正 C.时间效率 D.正当程序

6.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体现了(  )。

A.权力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7.某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本地户口”且“仅限男性”“985”大学,此项举措违背了公平正义的(  )。

A.权利公平 B.机会公平 C.规则公平 D.救济公平

8.(  )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A.宪法保障 B.立法保障 C.行政保障 D.司法保障

二、多项选择题

1.“老虎苍蝇一起打”体现法律至上的(  )原则。

A.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B.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C.法律的不可违抗性 D.宪法权威的至上性

2.法治思维表现为(  )。

A.正当性思维 B.规范性思维 C.科学思维 D.逻辑思维

3.法治思维的内容包括(  )。

A.权力制约 B.权利保障 C.公平正义 D.正当程序

4.法治思维中的权利保障包括(  )。

A.宪法保障 B.立法保障 C.行政保护 D.司法保障

5.法治思维中的权力制约包括(  )。

A.权力由法定 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 D.违法受追究

6.法治思维中的公平正义是指(  )。

A.权利公平 B.机会公平 C.规则公平 D.救济公平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D 6.A 7.B 8.A

二、多项选择题

1.AC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