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器的复用

三、血液透析器的复用

(1)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透析管路禁止复用。通过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如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感染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

(3)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标签(包括姓名、病历号、使用次数、复用日期及时间)必须保持(复用前后)字迹清晰,标签不能覆盖产品型号、批号、血液及透析液流向等相关信息。

(4)根据血液透析器整体纤维容积(TCV)、膜的完整性试验和外观检查来决定血液透析器可否复用,3项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废弃该透析器。采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5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采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