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1]637号
城市环境卫生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为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地方环卫部门、有关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市建设司。
1991年9月25日
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环卫”)业是指为有效治理城市垃圾、粪便等城市生活废弃物,为城市人民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进行的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和社会管理等活动的总称。环卫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环卫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工作场所、专用车辆和专用设备。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卫业得到了较快发展。1990年国家用于环卫业的经费为11亿多元,比1979年增长3倍多;专用车辆为25638辆,比1979年增长3.9倍;城市垃圾、粪便清运量分别为6768.8万吨和2384.7万吨,比1979年分别增长1.70倍和0.16倍。环卫设施面貌有所改善,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科研、教育已有良好的开端。全国环卫产业职工人数1990年为42.55万人,比1979年增加1.80倍。环卫业为城市“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环卫业起步晚、基础差、欠账多,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仍存在很多问题。尽管资金有所增加,但主要用于维护和日常工作,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缺口日益扩大,环卫设施、设备严重不足,部分垃圾不能及时清运,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不足3%,当前城市生活废弃物对城市的污染已成为社会公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件的精神,环卫业是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贯彻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环卫业的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化害为利、造福人民”的环卫工作方针,以治理城市垃圾、粪便污染为中心,加强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努力改变环卫的落后状况,加速环卫业的发展。
(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环卫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因此,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满足城市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二)重点扶植、优先发展的原则
环卫业不仅起步晚、基础差、欠账多,而且其创造的价值主要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表现形式,同时溶于城市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之中。要使环卫业能够具备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条件,对其必须采取明确的扶植政策,优先发展。
(三)财政拨款与服务收费相结合的原则
环卫业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产业,环卫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经费实行财政拨款与服务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新型环卫机械、机具、引进开发和重大的环卫科研项目等,实行财政专项补贴。为企事业单位清运、处置垃圾和粪便,以及承担保洁等服务实行服务收费。
(四)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重点的原则
“八五”期间,实行多项优惠和扶植的保障政策,使环卫设施欠账多、机械化作业率低、管理水平低等问题基本得到改善。到2000年,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使环卫设施基本完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五)因地制宜、三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改进和完善环卫设施建设,走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道路。采取积极慎重、逐步提高的方针,坚持把社会、环境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又要注意设施的投资效益。
二、环卫业发展目标和序列
(一)发展目标
环卫工作应围绕治理垃圾、粪便,防止污染,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中心任务,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提高机械化程度和科学管理水平。到“八五”末应达到:清运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80%;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20%;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20%。到2000年达到清运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90%;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40%;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0%,并使环卫设施面貌得到较大改善。
(二)发展序列
1.经营管理:重点支持城市开展分类收集、密闭运输、中转运输和各种方式的垃圾、粪便处理以及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机械设备的开发利用;支持医院垃圾实行焚烧处理,及道路清扫机械化。随着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率的提高,粪便应逐步排入下水道,由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2.基本建设:重点支持城市公厕的建设和改造,优先发展水冲式公厕。重点支持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理过程中需要的收集站、转运站(码头)、处理场,以及维护车辆、船只所需要的停车场、修理厂等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建设,使前后方协调发展。
3.技术改造:重点支持环卫专用车辆、船只、车辆场、垃圾处理场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支持在行业内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使设备、设施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环境卫生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
(一)完善环卫法规建设,加快法规建设的进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用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和行业行为,努力实现依法管理。
(二)实行资金倾斜政策。为加快环卫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环卫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保证环卫业的日常经费,并不断增强技术改造和发展的能力。
(三)依靠技术进步政策。加强环卫业的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环卫科研要以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为中心,鼓励环卫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把生活废弃物处理科技项目和急需攻关的科研项目纳入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计划,保证必要的科研经费。国家有关部门应支持引进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卫技术,加速环卫技术改造步伐。
(四)实行特殊福利待遇、服务收费政策。
1.制定和实行特殊的行业工资、津贴、奖金、医疗费、劳动保护等政策,提高环卫工人的福利待遇,改善劳动条件,稳定职工队伍。
2.环卫经营实行有偿代办、有偿服务、有偿使用。对城市居民垃圾、粪便的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逐步建立收费制度。收费项目的建立和标准的制订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实施措施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提出的环卫业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确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方式和措施,编制实施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理顺体制,加强管理,发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环卫管理职能要统一归建设口,地方环卫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环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并按专业化生产原则组织环卫作业。
特大城市、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限,以加强宏观管理。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二)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制定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统一规划和安排好垃圾、粪便处理场(厂)、转运站、码头、公共厕所、停车场及环卫后方基地、工作场所。各地区在旧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其他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时,要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足环卫设施,所需建设资金要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为了环卫专业规划的切实实施,还应编制分年实施计划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物资、资金综合平衡,保证逐年投资建设。环卫设施要坚持与主体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使用。
(三)制定环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环卫管理应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家将尽早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应抓紧制定环卫管理、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使各级环卫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应设立相应的环卫专业监察队伍,并制定各类环卫规范、规章及技术标准,使环卫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四)实行许可证制度。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理、处置等进行资质审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鼓励、支持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
(五)加强环卫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整体环卫意识。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教卫生部门应把普及环卫知识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组织实施。教育部门应按大、中、小学不同层次开设不同内容的环卫教育课程或讲座。
有关高等院校要开设城市环卫相关专业。有条件的大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立培养环卫管理、技术人才的专门学校。
(六)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根据环卫业的技术经济特点,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组织环卫专业化生产,发展规模经营,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制定各项劳动定额和物资消耗定额,推行经济承包,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强化事业经营管理,增强内部活力,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发展多层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八五”期间,特大城市、大城市应根据无害化处理目标,建立一定数量的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九五”期间无害化处理应有较大发展,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规定目标。
发展综合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料。生活废弃物是一种潜在资源,应认真做好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无害处理的有机农肥,以保护土壤,促进农业生产。
(八)加强环卫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建设部(85)城劳字第5号文规定标准,配备环卫人员,保证环卫管理、作业人员数量。加强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文化、技术、业务教育和专业培训,多层次、多形式培养环卫人才和培训环卫人员,不断提高环卫职工队伍的素质。
根据国务院规定,建设部在制定本实施办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省以下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层层制定环卫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各地应按照本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本办法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199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