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专项规划之三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

《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专项规划之三城市建设行业“十五”计划

城市建设行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照明等市政工程业,城市园林、绿化等园林绿化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以及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对城市建设事业在“十五”期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好二十一世纪城市建设行业第一个五年计划,对城市建设在新世纪初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九五”计划执行情况

“九五”期间,由于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城市建设行业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不利局面,仍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使得二十世纪最后一个五年计划圆满完成,为新世纪城市建设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度增长,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大幅度提高。1999年人均拥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807元,是“八五”期末的1.9倍。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6.84%,比“八五”期末提高3.8个百分点,人均日生活用水量达到218升;燃气普及率84%,比“八五”期末提高14个百分点;城市集中供热面积9.68亿平方米,增加3.2亿平方米;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77平方米,增加1.47平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31.7%,增加12.1个百分点;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61.8%,增加18.1个百分点;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9.36标台,增加2标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7.44%,增加3.54个百分点,建成区绿地率22.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2平方米,增加1.52平方米。“九五”期间(截止到1999年末),城市日供水新增生产能力2367.5万立方米,新增供水管道长度1.57万公里;新增人工煤气生产能力956.2万立方米/日,天然气储气能力229.2万立方米/日,液化石油气储气能力3.12万吨;新增城市集中供热面积3.1亿平方米;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715.4万吨/日,铺设排水管道1.21万公里;新增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8.2万吨/日;扩建道路1.13万公里、2.4亿平方米;新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6.66万辆;新增城市永久性桥梁1591.6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达到119个,加上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9.6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1%。

“九五”期间,为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九五”期间,城市建设共安排国债资金1024亿元,其中1998年364.5亿元,778个项目,1999年419亿元,1004个项目,2000年237亿元,868个项目。在国家财政政策的推动和各级政府的重视下,“九五”期间,全国共完成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7054亿元,不仅有效地缓解了资金的不足,更主要的是从政策上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

(二)在政策调整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的政策得到了实施。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重新明确了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从而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政策的实施,为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由于财政政策的支持和收费政策的落实,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一大批污水处理设施。在城市供水行业,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和审批程序,在部分城市开始了两部制水价改革试点,加快了价格改革步伐。针对水资源日益紧缺和水污染日益严重的局面,国务院又及时召开了“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水价调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落实节水措施、控制水污染等方面,进一步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城市交通问题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在整个城市交通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明确了公交优先政策,并重新启动了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开展了城市客运交通整顿工作,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城市交通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环境建设成为“九五”期间城市建设的主题,以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重点加大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加强了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园林绿化投入,已有20个城市(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区)。大规模进行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颁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三)城市建设法规体系正在完善。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城建立法工作日益得到重视。“九五”期间,制定颁布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重新修订了《城建监察规定》。

(四)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成效。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城市建设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机制转换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果。城市供水、公共交通、市政、燃气等行业的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票上市、引入竞争等经营机制的转换,为市政公用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政企不分的局面正在逐步打破,许多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得以大幅度提高。

尽管在“九五”期间,城市建设行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以及政策措施的不完善、不配套,特别是一些城市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地位和重要性还缺乏深刻认识,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设施供应能力不足。水资源的短缺、水源污染、节水措施不落实等仍然是造成大多数城市供水紧张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西部地区、中小城市供水不足更为突出;城市交通拥堵特别是大城市拥堵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公交优先政策还远未落到实处,公交线网规划不完善;城市道路网密度低,结构不合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不足,处理率低;城市园林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城市中心地区绿地太少,绿化水平比较低。

2.设施供应和服务质量不高。与国际相比,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低;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主要是体现在车辆的增长,而乘车环境、车况、服务质量、换乘条件还需要较大的改善;城市道路占用严重,利用效率较低;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供热行业的发展步履艰难;城市垃圾处理达不到规定标准,而且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使一些已建成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又难以保证正常运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的现象比较严重;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破坏严重,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内涵,降低了资源的价值。

3.资金依然不足。虽然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城市建设加大了投入,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投资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尚未形成定型的体系,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起城市建设投资稳定的渠道来源和方式。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不配套,也制约了投资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4.管理工作薄弱。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能不到位,管理力度不够。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交叉现象没有解决。在实施管理中,或者是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是管理松懈,造成管理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城建行业科技含量不高,粗放经营,低水平的管理还没有根本性转变,特许经营、智能交通系统、IC卡等许多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和方式未得到广泛应用。

5.法规体系不健全。法规建设滞后,有的行业甚至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的法规或部门规章,更没有一部规范整个城市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而且城市建设行业的法规体系也仅限于法规和部门规章,难以上升为法律。特别是改革开放逐步深化过程中,立法的难度加大,在行业发展特别需要依法办事时,却不能做到有法可依。现有法规又过于原则,责任不清,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十五”期间城市建设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目标

二十一世纪的城市发展要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十五”期间,面对我国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加速发展的现实,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作,为新世纪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开端,保证我国经济继续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纲要》提出逐步推进城镇化,努力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要在着重发展小城镇的同时,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完善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各类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从而确定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既要保证城市化的速度,更要保证城市化的质量,确保城市功能充分发挥的发展战略。也就需要城市建设必须在设施数量和质量上,为城市化进程提供支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重点

指导思想:依据《纲要》要求,把发展做为主题,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城建行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着力改善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展重点: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对市政服务行业进行改造,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建设节水型城市;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加强城市道路建没,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大城市轨道交通;强化城市水污染、垃圾污染的治理,使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西部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五”计划主要目标

到2005年,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8.5%;

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2%;

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达到14.68亿平方米;

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

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标台;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绿地率达到30%;绿化覆盖率达到35%。

(三)“十五”期间城市建设行业面临的艰巨任务

1.供水、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继续加强严重缺水城市、小城镇和中西部地区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能力。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加大对大城市年久失修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大中城市力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继续落实城市供水技术进步规划,改善供水质量,提高水质标准。加强城市供水国家水质监测网站及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各个网站供水企业水质检测手段和测试水平。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提倡节约用水,推广运用节水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尤其是缺水城市,要把城市节水工作放在首位。在配合国家启动“南水北调”工程的同时,要使新增工业用水量的一半通过节水来解决。“十五”期间,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8.5%,新增城市供水能力4500万立方米/日。

全面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相关技术和设备的国产化。进一步普及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加强城市排水管网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能投入满负荷运行,并逐步扩大排水管网服务面积。重点完成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总体部署,适时启动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松花江等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东线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加大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西部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理顺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和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积极发展处理后污水再生利用及污泥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提倡开发利用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北方缺水地区要把污水处理回用与缓解水资源的短缺结合起来。各地城市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其中西部地区城市达到40%,50万人口以上城市达到50%。

2.城市道路。加强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合理解决城市道路用地,逐步提高道路面积率。大中城市要结合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调整路网结构,提高道路密度,建立快速机动车道系统,使城市道路呈网络化、层次化,形成布局合理的道路网络。有条件的城市可试行规划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离的道路系统。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适当提高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完善道路的功能,重点改造低洼易积水的路段,建设排渍工程设施。要从改善城市形象角度,有计划地改造一批道路设施,并与城市绿化结合起来,使它们成为城市中功能良好、景观优美的高水平道路;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从方便群众和改善环境出发,规划设计建设好城市广场。要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提高城市道路养护标准,保证城市道路运行的安全和畅通。强化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加强停车占道的管理,彻底清除“马路市场”,严格占道审批制度,实现大中城市无非法占道。加快停车场的建设,制定停车场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实现停车场业的产业化,大力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的建设。要根据街道的不同功能,发展高效、节能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备),实现大中城市道路(街道)照明装置率100%,在主要街道实现线缆入地,搞好城市的“夜景工程”。“十五”期间,铺设城市道路3万公里、8亿平方米,人均拥有道路面积10平方米。

3.公共交通。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特大城市要规划建设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完善和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体系,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的地位。加强公共汽车专用道、场站、换乘枢纽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倡导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发展模式,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城市要建立地面准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形成以快速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公共汽、电车为骨干,辅以中小型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不同公共交通方式要相互协调,布局要合理,方便居民换乘。深化公交优先政策,使公交优先真正落到实处。重点支持公交行业改革,研究制定扶持公交发展的技术和财政政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资金,为公交发展提供保证。将公交线网规划与道路网的新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体现路权使用优先的原则,要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线,并逐步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加强交通需求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研究,均衡交通流量的分配。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要仔细认真做好客流预测、线网规划等前期工作,轨道交通的方式、规模要科学合理。同时要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对城市合理发展的引导作用,支持城市总体发展战略,为城市周边地区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形成以规划为龙头,以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制度建设为保证的公共交通管理体系。加快公共交通的技术更新,推广运用先进的调度系统和清洁燃料的公共交通车辆。“十五”期间,新增公共交通车辆10万辆,使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标台,轨道交通线路增加320公里。

4.燃气及集中供热。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大气环境、节约能源为目的,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积极发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配合西气东输工程,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强沿线城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改善沿线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燃气管网的改造,提高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性。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燃气企业运行、维修、抢修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施工规范等进行重新修订完善。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进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逐步推行供热按热量收费。依据科技进步,推进供热系统技术创新,完善供热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对室内管网进行改造,实行温度调节,分户计量。“十五”期间,每年新增天然气90亿立方米,液化气340万吨,燃气普及率达到92%,新增城市集中供热面积5亿平方米。

5.市容环境卫生。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建设清洁优美城市为目标,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容管理,建设50个人居环境优良的城市和社区。城市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减少城市垃圾的产生。积极推行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设备国产化进程,研究和开发生活垃圾处理适宜技术和装备,加快设备国产化进程,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宜处理技术和设备,重点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防止二次污染。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积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稳步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十五”期间,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

进一步规范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实现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逐步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管理的主力军。

6.园林绿化。加强城市绿化,特别是城市大环境绿化、公园绿地和城市河道整治项目建设。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要形成一定规模的绿化隔离带;加快城市中心、城市道路、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建设,加大绿量;加快动物园、植物园等城市公园建设步伐;加强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建设,并在资金上予以保证。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搞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切实抓好城市建成区尤其是中心区的绿化。加强城市花圃、苗圃、草圃等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搞好病虫害的防治,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切实重视和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继续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认真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掀起全民动手,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热潮。“十五”期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绿地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7.风景名胜区。以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强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三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各级管理部门职能到位。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保护监督机制。通过建立风景名胜区规划部际联席会制度,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严格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程序,全部编制完成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做好西部地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定及规划编制工作,增加对西部地区风景名胜区重点项目的投入。继续开展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督力度,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研究,丰富资源类型。“十五”期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面积将达到8.9万平方公里。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城市建设行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建立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目标,建设良好生态城市。城市建设的重点要突出环境治理,改善城市环境。优先发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推进产业化、资源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处理设备国产化进程。中西部地区城市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和方式,并优先考虑资源化重复利用。大力发展城市燃气、集中供热,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大运量公共交通建设,改善大气环境。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合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为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与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最佳范例奖接轨,从“十五”开始,每年进行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并结合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使城市建设从弥补数量的不足,转到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发展思路上来。在环境建设中,各地要因地制宜,一定要根据城市自己的经济情况和承受能力,特别是要根据地理环境、地形特点、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确定治理模式,环境建设要讲实效。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别人的经验,各地的环境治理要有特色,不能千篇一律。

(二)继续加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政策性投入

在“十五”前期继续抓住国家为拉动经济增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债。一是调整、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推动国债的利用工作;二是继续做好项目库的储备工作,确保投入方向的准确性,有效发挥国债的带动作用。对建设项目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三是争取提高债券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

结合投资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以稳定的渠道确保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环境治理、交通建设以及园林绿化、风景资源的保护等公益性较强项目的投入。此外,借西部大开发之际,政府要为西部城市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引导和推动西部地区的城市化进程。

(三)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完整的投融资体系

广辟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建立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新体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多元化筹资相结合的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十五”时期,城市建设行业投资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要与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相适应,将城市建设行业投资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构建中。另一方面市场融资的力度和质量要加强,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各种融资方式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挥好市场在融资中的作用。

以交通和车辆税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配合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是城市建设行业投资比较稳定的渠道来源。但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税率所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还不能保证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也不适应城市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也需要随着国家财税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税基,提高税率,使其不只是保证设施的维护,还应逐步成为设施建设的稳定投资来源。

规范和深化各种市场融资方式。“十五”期间,各种市场融资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利用好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以及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广辟资金渠道,鼓励企业和城乡居民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加大城市建设行业建设力度。要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总结。利用外资中,要在价格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商业性贷款规模,使利用外资的结构趋于完整。BOT等融资方式尽快由试点走向推广,特别是入关后,城市建设行业所处的是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不能总停留在试点阶段,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借助市场的开放,促进各种融资尝试得以广泛推广。在有条件的城市,可探索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筹集资金。

(四)深化价格体制改革

要理顺现有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在明确财政补贴范围的前提下,以供水价格改革为先导,逐步将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在内的价格,调整到基本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达到或接近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十五”时期的重点是根据《价格法》,完善供水、供气、公交、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价格制定、调整机制,并根据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体现供求关系,使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特别是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提高,把城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同时,改革供热收费体制,将取暖由国家和单位包费改为个人承担,变暗补为明补,实行分户计量,按消费热量收费,为使供热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服务)价格的调整不仅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要通过运用经济手段达到引导社会行为,保护和节约有限资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目的。

扩大城市建设行业价格体系的内涵。对过去一直作为公益事业对待、无偿使用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要纳入价格体制改革,变无偿使用为有偿服务。加大国家已经明确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实际的征收标准。制定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以此为契机,健全环卫行业价格体系。

(五)加快公用事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殊性质,对各行业的改革进行分类指导,制定城建行业国有企事业改革指导意见。

政企分开。城市建设各行业的企业逐步与政府脱钩,真正企业化,实行自主经营。政府重点是培育规范市场,确定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条件,在对价格制定、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工作,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适度竞争。通过引进特许经营等经营方式,改变经营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城建行业法规体系。“十五”时期,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出台《城市排水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游乐园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使城市建设各行业都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提高立法质量。城市建设行业的立法工作要更加深化,法规、规章的制定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改变当前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的状况。同时,法规建设要从国家的高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从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出发,减少法规规章之间的交叉和矛盾,体现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整体性。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保证法规的有效性、权威性,必须要有高效严格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起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建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精神,健全管理体制,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提高执法的准确性。

(七)推进科技进步,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改造城市建设行业,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城市建设行业的服务和供应水平。

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现有的标准、规范。加强新标准、新规范的制定工作,特别是抓紧技术法规、管理规范的出台。

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内容越来越复杂,要求也越来越高,搞好城市建设管理至关重要。城市发展离不开城市建设的投入,而保持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完善并具有良好的运营效果,保证城市的良好秩序,都离不开管理。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城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增加城建管理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使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要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要根据建设系统各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行业管理水平。

2001年5月10日